浙财社〔2021〕3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支持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下达省级单位部分相应增加省级单位“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出预算科目,下达市县部分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1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807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下相应项级支出预算科目。该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市)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华体网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文件精神,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参照《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合理确定各地绩效目标,并填报《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3),于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各地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明细表.xlsx

附件2-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3-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参考格式).xls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