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厅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华体网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政〔2019〕9号)同步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7日
信息索引号 | 002510063/2024-16330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林水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林水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4-12-10 15:1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厅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华体网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政〔2019〕9号)同步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7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0063/2024-163302
发布机构
区林水局
发布日期
2024-12-10
浙江省水利厅华体网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4-12-10 15:18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厅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华体网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政〔2019〕9号)同步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