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余杭区农户跨村异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2024年6月13日


余杭区农户跨村异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缓解因文保区、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房农户的居住需求,实现户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与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指的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享有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异地建房,是指在户口所在行政村范围内无法解决建房的农户自愿到非户口所在行政村新建房。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立足村庄发展实际,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布局异地建房所需的宅基地。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做好原有宅基地及房屋的处置工作。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原则。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建房户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异地建房不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异地建房农户建房所使用的宅基地与接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宅基地使用权。

三、迁出、迁入要求

(一)迁出要求

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房的。

(二)迁入要求

1.经迁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宅基地,迁出村宅基地资格权同步停止。

2.农户申请异地建房,需要支付迁入村土地相关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所在镇街统一协调明确。

四、审批条件和建房标准

审批条件及建房标准参照《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范操作。

五、审批流程

1.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农户宅基地建房资格、居住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相关情况,报镇街审核;

2.镇街审核同意后出具协助通知书,并附书面申请相关材料给接收村;

3.接收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出具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意见书,报镇街审核;

4.镇街出具同意或不予同意跨村异地建房通知书给迁出村及农户;

5.迁出村收到同意异地建房通知书后,出具申请人原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房产处置情况意见书,经镇街确认后交由接受村;

6.接收村通知申请人按照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开展审批。

六、法律责任

1.农户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异地新建住房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户异地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等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擅自为违反本规定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的农户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放样、电力电信保障及其它相关便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2日起正式实行。



附件:余农发〔2024〕46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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