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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许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01号)、王静(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02号)、王苗(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0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李许婷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4425元;2、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350元。

申请人王静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0514元。

申请人王苗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4171.49元;2、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49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5年3月5日9点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01号)、2025年3月5日9点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02号)、2025年3月5日10点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03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9号1号楼22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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