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当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人因肇事者逃逸、未参保交强险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救助基金则发挥了“救命钱”的作用。为加强余杭区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省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余杭区道路交通安全救助体系,体现以人为本、扶危救急的宗旨,帮助交通事故受害家庭渡过难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让生命得以延续。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2〕77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浙财行〔2023〕68号)。
三、主要特点
本办法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救助范围扩大。在基金常规仅垫付机动车事故医疗费基础上,余杭获批省财政厅基金中心非机动车事故医疗费垫付试点(杭州市唯一),将华体网以非机动车出行、谋生的较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覆盖华体网需要帮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二是部门协同明确。明晰财政、交警、卫健、民政、医保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三个“第一时间”,即接处警“第一时间告知”政策,各部门“第一时间处置”审核,医疗机构“第一时间救治”。三是垫付及时高效。高效执行抢救费用垫付“1331机制”,即1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垫付情形、3个工作日内收集垫付信息;医疗机构提交费用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1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大幅提升救助效率。
四、主要内容
(一)救助基金来源
救助基金为依法设立的社会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规下拨的资金、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区政府依规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二)救助基金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
1.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
2.使用范围:一是垫付丧葬费用,用于垫付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二是垫付抢救费用,用于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三是一次性困难补助,用于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确需适当予以的补助。
(三)适用垫付情形
1.机动车事故垫付情形: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四是其他确需救助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2.非机动车事故垫付情形:一是产生抢救费用的。二是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或在ICU救治的。三是肇事者逃逸的。四是其他确需救助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四)救助标准和时限
1.抢救费用垫付:
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确需超30万元的,应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2.丧葬费用垫付: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垫付。
3.一次性困难救助: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浙财行〔2023〕68号)规定执行。
(五)救助流程
1.抢救费用垫付流程:一是先告知,区交警大队在事故受理24小时内,告知受害人垫付政策流程。二是预担保,经审核符合垫付情形的,救助基金提供抢救费用垫付担保。三是快抢救,医疗机构及时抢救,不得因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四是后付费,抢救结束后,医疗机构或受害人亲属申请基金垫付。
2.丧葬费用垫付流程:区交警大队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垫付。
(六)管理与追偿
1.日常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省救助基金管理系统开展工作,积极通过"浙里垫付"场景应用办理业务。
2.财务管理,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
3.追偿机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五、关键词解释
救助基金: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抢救费用:指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注意事项
一是申请时效,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应在抢救结束后尽快提出。二是协助义务,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经从责任人处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并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责任人追偿。三是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救助基金过程中,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及财产情况的,需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四是政策衔接,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华体网非机动车案件的费用垫付工作,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警大队
解读人:王卓群、郎路敏
咨询电话:0571-89516150、0571-89392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