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培育和引导我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全面提升我区应对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华体网培育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应急救援〔2018〕83号)等政策文件。

三、适用对象

经我区民政部门认证后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民间志愿者自发组建,能够主动承担我区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包含“组织和队员管理、工作职责、力量配备要求、内部管理要求、名称与标识管理、装备使用与管理、培训和演练、调度与指挥管理保障与奖惩”等项内容,明确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考核等内容。

(一)组织和队员管理:余杭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队员登记,队长负责完善队伍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的建设和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工作职责: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①协助做好本区范围内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②承担日常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③发挥灵活机动、熟悉基层的优势,协助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先期处置、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④接受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调遣积极参与我区以外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力量配备要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立足社会公益,自发自筹组建,应具备山地水域、城市破拆、地质灾害、森林防灭火等某一领域或多个领域特长,并兼有演练比武、宣传教育等领域特长。

(四)内部管理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每年年底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情况和队伍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财政补助。对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五)名称与标识管理: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标志标识使用管理,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在执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代表队伍身份使用,使用前需向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报备工作。

(六)装备使用与管理:救援装备实行统筹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应急救援和日常演练等实际需要,统一调度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各应急救援队伍须服从调度指令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七)培训和演练: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全队开展2次以上的业务培训,并积极参与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防汛防台、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等各类应急演练活动。

(八)调度与指挥管理: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须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九)保障与奖惩:区应急管理局将会同公安、民政、消防、人武等部门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扶持和培育,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注意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29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

解 读 人:盛碧云

联系电话:0571-8951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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