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和引导我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全面提升我区应对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培育支持社会救援队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华体网培育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应急救援〔2018〕83号)等政策文件。
三、适用对象
余杭区民政部门注册、区应急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能够承担区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等辅助救援任务,以及在平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的社会救援队。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包含“补助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三项内容,明确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考核等内容。
(一)补助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1.使用范围包括队伍培育管理资金(用于队伍管理建设、应急救援装备维护、场地租赁、物资使用等方面支出)和其他补助资金(装备新增采购报销及救援队员人身意外保险经费等方面支出)等两部分。
2.资金分配方式:
①培育管理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队伍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每年不高于10万元给予队伍运行管理补助经费。
②其他补助资金。设备装备新增采购及救援队员人身意外保险经费按照年度实际发生额度30%给予补助,单支队伍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当年我区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需要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出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补助申请由社会救援队伍提出,期限为每年度9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补助资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档案。
(三)监督检查:区应急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盛碧云
联系电话:0571-895185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