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故本栏目涉及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检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或产地、批号、受检单位(或个人)、供样单位类型、抽检单位、检验结果)区县不单独公开,详见【抽检信息】http://mpa.zj.gov.cn/col/col1229422066/index.html(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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