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局查明,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8日的登记过程中,其系冒用陈娟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娟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撤销公司登记承诺书、陈娟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陈娟的询问笔录、鉴定机构对标称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的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陈娟”是否出自陈娟本人笔迹的鉴定意见,证明对案件来源及案件事实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7年11月28日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信息。
因当事人市场主体查无下落,本局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撤销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杭余市监撤字〔2024〕第007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或者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