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华体网印发<余杭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26〕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余杭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规范管理与运作,有效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区产业投资,打造创投强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余杭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引导、吸引社会资本设立若干引导类“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进行投资。

二、投资运作

(一)“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

4.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6.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标杆、上市公司、国有控股金融投资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基金,可结合实际,对基金管理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子基金”按照实缴金额收取管理费(天使引导子基金除外),投资期管理费不高于2%,退出期管理费不高于在投成本1%,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2.余杭区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天使引导类基金除外);

3.返投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倍,鼓励“子基金”引进在余杭区外的被投资企业;

4.天使类子基金管理人和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均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类子基金除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5.同一募集期内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原则上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三)“子基金”的投资对象

“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主要为:围绕省“415X”、市“296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重点支持领域,以及“315”科创体系、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主要投向人工智能、视觉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及其他智能终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网络通信、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装备、新材料、高端通用设备、现代纺织与服装、合成生物、航空航天、低空经济、量子技术、光电科技、类脑智能等围绕科技创新驱动、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领域和政策性引导性领域。

三、投资管理程序

(一)天使类子基金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遴选天使类子基金管理人。

(二)其他类子基金

1.项目申请拟与余杭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项目发起人提交基金组建方案、相关资质文件等资料。拟落地产业平台或区产业基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立项申请(附件)。

2.项目立项。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项目情况、初审意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及进度安排等方面进行审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3.尽职调查。区国投集团根据区财政局(国资办)的立项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并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4.项目路演及评审。区财政局(国资办)按需召开由成员单位及投资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邀请项目方进行项目路演,并根据子基金项目准入评审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投资项目方案。

5.项目实施。项目经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由区国投集团依法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与基金管理人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除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项目外,区国投集团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各“子基金”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子基金”项目批复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六个月。

四、风险防控与管理

(一)“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给符合股权投资管理要求(具备资产管理、资金服务相应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区国投集团提交监管报告。区国投集团应对托管银行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对不配合相关工作的托管银行可以警告、暂停或取消合作。

(二)“子基金”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三)区国投集团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重视过程管理,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如“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及时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四)每个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子基金”管理公司要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区国投集团备案。

(五)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子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区国投集团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区国投集团审核后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3月9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管理办法》(余产业基金办〔2022〕6号)同时废止。与国家、省、市等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按照上级有关办法执行。

附件:申请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参股项目初审意见表

余财企〔2026〕5 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