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处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余杭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华体网加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华体网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

(一)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二)经批准的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和涵洞等线性工程开挖隧道或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三)经批准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因施工需要实施少量削坡减荷,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四)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但禁止用于出售、赠与或其他经营性用途,严禁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禁止采石区域内采挖,采挖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禁违规扩大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适用范围,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批准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或者非法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二、处置流程

无需取得采矿权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采挖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黏土,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仍有剩余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处置,但用于防汛、救灾等紧急情形的除外。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建设项目涉及采挖砂石黏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勘探和编制设计方案后,向属地镇街提出处置申请。如项目开采后留有高陡边坡和裸露宕面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包含边坡治理和宕面生态修复内容。

(二)委托评估(估算)。属地镇街收到处置申请后,应委托具备矿山地质测量能力的储量勘测单位编制开采砂石黏土类型及自用和剩余砂石黏土量的估算报告,并委托具有矿产品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砂石黏土价格进行评估。

(三)编制方案。由属地镇街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采挖砂石黏土量测算、工程自用砂石黏土量方案、剩余砂石黏土价值评估结果、剩余砂石黏土处置方案、剩余砂石黏土运输方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监督管理措施等。

(四)联合审查。由属地镇街提出申请,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会同区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对工程合法性、评估价格、处置方式等有关内容进行联合审查。原则上审查工作应在项目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前完成。

(五)公开处置。经联合审查通过后,属地镇街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将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黏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统一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

(六)验收评价。属地镇街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开挖行为是否超越界限范围、最终边坡是否安全稳定、开挖总量等数据是否与方案一致、剩余量处置是否合规等事项。

(七)跨域项目。建设项目涉及多个镇街的,相关镇街可分别开展处置工作;若无法实现分镇街处置的,由相关镇街报请区政府确定处置单位、处置方案。

三、处置要求

(一)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以公开竞争方式统一处置的,由牵头镇街对处置信息进行公开。

(二)属地镇街可将开挖的砂石黏土放置在固定场所,再统一处置;期间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防止偷盗行为发生。

(三)在建设项目开挖现场进行石料加工的,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职责分工

严格履行双重管理职责,各镇街是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审查等工作。

(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统筹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管理,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负责对地质灾害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工程等自然资源领域采挖砂石黏土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二)区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水、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对各自领域涉及采挖砂石黏土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

(三)区综合执法局在对违规外运工程渣土的车辆查处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外运砂石黏土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配合对建设项目非法采挖砂石黏土、侵占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日常监管与执法查处的联动,严厉打击以“建设项目施工”为名非法采挖或者超出批准的作业区域实施的偷挖盗采、私挖滥采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行为,强化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制止或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施工管理。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采挖砂石黏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除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和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外,经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按审批程序依法变更。

(二)强化属地监管。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纳入属地镇街“四个平台”巡查范围,镇街应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创新,建立“技防+人防”立体化监管体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依法履职查处。严禁项目建设单位超越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开采。对未按施工方案实施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涉及违法违规开采的,同步移交规划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综合执法改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构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事前服务、事中监管、事后评估、追责问责的长效管理机制。对未按本办法处置砂石黏土且经督促未整改的建设项目,由属地镇街统筹、部门参与,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由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余杭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处置申请表

           2.余杭区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处置方案联合审查表


附件1

余杭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处置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具体到村)


立项或批准文件(附后)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


申请时间


砂石黏土

处置方式       

工程自用 □     公开处置 □    工程自用+公开处置 □

是否完成项目勘探

是 □  否 □

是否完成编制设计方案

是 □  否 □

属地镇街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余杭区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处置方案联合审查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具体到村)


立项或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名称

(盖章)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砂石黏土

处置方式

工程自用 □     公开处置 □    工程自用+公开处置 □

采挖砂石黏土

评估量


工程自用量


剩余砂石黏土量


剩余量

评估价格


属地镇街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规资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须附上《砂石处置方案》,方案要求详见《余杭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处置办法》。

余政办〔2025〕34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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